免费97视频在线精品国自产拍|亚洲就去吻婷婷永久网|香蕉视观看在线a|日本精品AⅤ在线观看

<dl id="aauvq"></dl>
<blockquote id="aauvq"></blockquote>
<thead id="aauvq"></thead>

<dl id="aauvq"><noframes id="aauvq"></noframes></dl>

           找回密碼
           注冊

          QQ登錄

          只需一步,快速開始

          汶上信息港 圖說汶上 查看內(nèi)容

          汶上縣南站鎮(zhèn)后李尹村135戶村民與濟寧市國土資源局土地復墾行政管理糾紛案

          2011-6-6 01:01| 發(fā)布者: 中都社區(qū)| 查看: 1686| 評論: 0|來自: 汶上信息港

          摘要: 汶上縣南站鎮(zhèn)后李尹村135戶村民與濟寧市國土資源局土地復墾行政管理糾紛案 山東省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 行政判決書 (2010)濟行終字第6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濟寧市國土資源局 法定代表人:劉緒平,局長。 ...
          汶上縣南站鎮(zhèn)后李尹村135戶村民與濟寧市國土資源局土地復墾行政管理糾紛案
          山東省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
          行政判決書
           
          (2010)濟行終字第6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濟寧市國土資源局
              法定代表人:劉緒平,局長。
              委托代理人:李勝利,山東開正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張相忠,男,1968年4月21日出生,漢族,汶上縣國土資源局整理中心主任,住汶上縣圣澤大街東段196號。
              被上訴人暨訴訟代表人:房瑞禮,男,1953年4月8日出生,漢族,住汶上縣南站鎮(zhèn)后李尹村391號。
              被上訴人暨訴訟代表人:董令新,男,1952年2月23日出生,漢族,住汶上縣南站鎮(zhèn)后李尹村1061號。
              被上訴人暨訴訟代表人:房茂福,男,1952年8月10日出生,漢族,住汶上縣南站鎮(zhèn)后李尹村292號。
              被上訴人暨訴訟代表人:董興建,男,1962年6月5日出生,漢族,住汶上縣南站鎮(zhèn)后李尹村1037號。
              以上及131名被上訴人委托代理人:李金平,北京市才良律師事務所律師。
              以上及131名被上訴人委托代理人:王才亮,北京市才主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濟寧市國土資源局與被上訴人房瑞禮等135人土地行政確認一案,上訴人不服濟寧市市中區(qū)(2009)濟中區(qū)行初字第48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九條的規(guī)定審理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審判決認定,汶上縣南站鎮(zhèn)采煤礦塌陷地復墾項目位于汶上縣南站鎮(zhèn)東部,北至唐陽煤礦,南至石村與后要尹村公路,西至唐煤礦運煤路,東至西李尹村與后李尹村的南北街,共涉及采煤塌陷地1314.8546畝。項目區(qū)的土地分屬汶上縣南站鎮(zhèn)程寺村、石村、西李尹村、后李尹村所有,其中涉及后李尹村土地385.075畝。該土地復墾項目由汶上縣國土資源局承擔,2007年10月26日開工建設,2008年5月20日竣工。在對該項目進行自查后,汶上縣國土資源局于2008年9月20日向被告濟寧市資源局提出《關于申請對汶上縣南站鎮(zhèn)采煤塌陷地復墾項目進行驗收的請示》(汶國土資呈[2008]52號)。2008年10月16日,被告濟寧市國土資源局對該項目進行了驗收,并于2008年11月8日作出濟國土資字[2008]222號《關于汶上縣南站鎮(zhèn)采煤塌陷地復墾項目的驗收反復》。原告房瑞董令新、房茂福、董興建等135人均系汶上縣南站鎮(zhèn)后要尹村村民,其對被告作出的上述批復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被告于2009年6月19日向法院提供了作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jù):1、2008年9月20日汶上縣國土資源局國土資呈[2008]52號《關于申請對汶上縣南站鎮(zhèn)采煤塌陷地復墾項目進行驗收的請示》,證明汶上縣國土資源局對復墾申請進行驗收;2、2008年9月23日土地開發(fā)整理項目竣工驗收表及有關材料,證明按照程序對于土地開發(fā)整理項目的類型、面積、經(jīng)費支出情況及效益、土地開發(fā)前后利用結構變化來進行驗收的情況;3、2006年11月8日山東省汶上縣唐陽煤礦塌陷區(qū)復墾項目群眾意見,證明復墾得到程寺村、石村、西李尹村、后李尹村群眾的同意;4、項目動員大會簽到名單,證明項目得到群眾的擁護及執(zhí)行;5、2008年7月土地復墾項目監(jiān)理過程及總結報告(兩個標段),證明復墾項目符合規(guī)劃設計的要求,監(jiān)理對第一個過程進行了監(jiān)督;6、2006年11月汶上縣南站鎮(zhèn)采煤塌陷地復墾設計圖冊,證明本案復墾項目的實際完工的工程與圖紙設計是相符的;7、2008年10月5日項目的工程造價審計報告,證明土地復墾項目在工程施工中費用合理;8、2007年11月1日《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全省土地開發(fā)整理工作的意見》(魯政發(fā)[2007]81號),證明復墾整治的基本原則;9、《山東省省級土地開發(fā)整理復墾項目神往管理暫行辦法》,證明國家要求土地復墾凈增耕地面積不低于項目規(guī)劃設計面積的40%及復墾項目意見書的程序。被告還提交了以下證據(jù)證明原告起訴已超過法定期限:10、被告濟國土資信轉字[2008]第217號國土信訪事項轉送書;11、2008年12月30日汶國土資信處字[2008]第2號國土資源信訪事項處理意見書;12、2009年3月9日被告濟國土資信查字[2009]第1號國土資源信訪事項復查意見書。
              原審法院認為,按照國務院《土地復墾規(guī)定》第六條第一款“各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負責管理、監(jiān)督檢查本行政區(qū)域的土地復墾工作”、第十一第第一款“復墾后的土地達到復墾標準,并經(jīng)土地管理部門會同有關行業(yè)管理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山東省土地復墾管理辦法》第十九條“復墾的土地必須由縣給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原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不得拒絕接收”的規(guī)定,被告濟寧市國土資源局具有對汶上縣采煤塌陷復墾項目進行驗收的法定職權。被告作出濟國土資字[2008]222號《關于汶上縣南站鎮(zhèn)采煤塌陷地復墾項目的驗收批復》其內(nèi)容系對該項目恢復耕地面積以及此耕地能夠滿足農(nóng)作物生長等法律事實、狀態(tài)進行的確認。原告對該行政行為不服,向本院提起訴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人國家職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不服,依法提起訴訟的,屬于人民法院訴訟的受案范圍”的規(guī)定。本案經(jīng)過庭審查證,根據(jù)原、被告的陳述及提冰鎮(zhèn)的證據(jù),能夠證明被告作出以上被訴具體行政行為,能夠影響原告關于農(nóng)村土地承包經(jīng)營等方面的權益,與原告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因此,原告向本院提起訴訟,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與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該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的規(guī)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者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訴權或者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nèi)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二年”的規(guī)定,原告起訴并未超過起訴期限。本案中,對于復墾后的土地,被告未能提供該土地已達到復墾標準的相應證據(jù),并且其提供的證據(jù)不能證明系其會同有關行業(yè)管理部門進行的驗收。因此,被告作出濟國土資字[2008]222號《關于汶上縣南站鎮(zhèn)采煤塌陷地復墾項目的驗收批復》,主要證據(jù)不足且違反法定程序。原告要求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訴訟請示應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第第(二)項第1目、第3目之規(guī)定,判決:撤銷濟寧市國土資源局于2008年11月8日作出的濟國土資字[2008]222號《關于汶上縣南站鎮(zhèn)采煤塌陷地復墾項目的驗收批復》。案件受理費50元由被告負擔。
              宣判后,濟寧市國土資源局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稱,一、一審法院認定本案屬于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受案范圍錯誤。雖然《土地復墾規(guī)定》及《山東省土地復墾管理辦法》規(guī)定復墾的土地必須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驗收后,方可交付使用。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驗收并作出合格與否的判斷行為并不是具體行政行為,而是一種專業(yè)性技術判斷,該技術判斷行為不屬于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受案范圍。二、上訴人作出的濟國土資字[2008]222號《關于汶上縣南站鎮(zhèn)采煤塌陷復墾項目的驗收批復》證據(jù)充分且程序合法。1989年旅行的《土地復墾規(guī)定》第十一條規(guī)定“復墾后的土地達到復墾標準,并經(jīng)土地管理部門會同有關行業(yè)管理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2000年實行的《國家投資土地開發(fā)整理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條規(guī)定“年未或項目竣工后,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jù)批準下達的項目計劃與預算,按照國土資源部《土地開發(fā)整理項目驗收規(guī)程》及有關規(guī)定,及時組織項目的年度驗收或竣工驗收?!薄锻恋亻_發(fā)整理項目驗收規(guī)程》(TD/T1013-2000)第五章(驗收程序和方法規(guī)定)詳細規(guī)定了驗收的程序、方法。上訴人嚴格按照《土地開發(fā)整理項目驗收規(guī)程》之規(guī)定,對汶上縣南站鎮(zhèn)采煤塌陷地復墾項目工程從任務完成情況、土地開發(fā)整理面積、土地開發(fā)整理質量、效益、資金管理使用等方面進行了驗收,一審庭審中上訴人提供了土地開發(fā)整理項目竣工驗收表及附屬資料以證實上訴人驗收程序的合法性及作出濟國土資字[2008]222號《關于汶上縣南站鎮(zhèn)采煤塌陷地復墾的驗收批復》證據(jù)的充分性。但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導致作出撤銷上訴人所作批復的錯誤判決,請求二審法院改判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汶上縣南站鎮(zhèn)后李尹村135名村民答辯稱,一、訴爭驗收批復屬于具體行政行為,屬于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依據(jù)《土地復墾規(guī)定》第十一條等賦予濟寧市國土資源局對土地復墾行為行政管理職權,其所作出的驗收批復是依據(jù)該職權針對特定土地復墾是否合格作出的行政審查,屬于典型的具體行政行為。雖然驗收過程中包含專業(yè)技術判斷,但這只是行政機關行使行政管理權的手段,并不妨礙訴爭驗收批復的性質。二、訴爭驗收批復不合法。(一)驗收程序違法。1、驗收中沒有履行聽取項目建設情況報告和聽取基本上區(qū)農(nóng)民群眾意見等程序。從上訴人提供的證據(jù)可知,訴爭土地復墾是以國家投資土地開發(fā)整理的程序進行的,因此,驗收時適用的規(guī)定之一則是國土資源部的《國家投資土地開發(fā)整理項目竣工驗收暫行辦法》。該辦法第十二條對驗收步驟進行了詳盡的規(guī)定,但從上訴人提供的證據(jù)可知其并未完全履行該程序。2、沒有按照《土地復墾技術標準(試行)》的規(guī)定履行復墾土地質量的檢驗程序。該標準就復墾土地質量的檢驗分為兩個階段,尤其是第二階段應當在復墾工程完成后第三年進行。事實上,上訴人根本就沒有對復墾土地質量進行檢驗,如現(xiàn)場測試中的土壤ph值、含鹽總量的農(nóng)業(yè)測試和水源、水質的漁業(yè)測試等。上訴人僅履行了地面坡度、平整度、建筑規(guī)劃等的建筑測試。第二階段的土壤培肥措施、種植概要等檢驗程序根本就沒有履行。但上訴人卻得出“以上耕地能夠滿足農(nóng)作物生長的基本要求,驗收合格”的結論。
              (二)上訴人的驗收存在以下實體違法之處。1、沒有依法審查復墾主體?!锻恋氐脡ㄒ?guī)定》第四條規(guī)定土地復墾實行“誰破壞、誰復墾”的原則,本案的復墾是由唐陽的采礦行為造成土地塌陷導致的,因此土地復墾責任應由唐陽煤礦承擔。2、復墾資金來源不合法。土地復墾費應由唐陽煤礦承擔,但上訴人提供的證據(jù)表述為“全部為縣財政投資”。3、驗收時參與的主體不全。對土地復墾的驗收是對復墾立項、設計、施工、結果、資金使用等多方面的綜合驗收,需多個部門共同參與才合法。汶上縣在自行驗收時就有國土局、財政局、水利局、農(nóng)業(yè)局、林業(yè)局、建設局等諸多部門參與,但上訴人組織的驗收僅有上訴人和濟寧市農(nóng)業(yè)局兩個部門參與,顯然不合法。4、汶上縣國土資源局申請驗收時提供的資料不全。5、土地復墾的質量不合格,沒有證據(jù)證明其合格。(1)沒有按照工程設計施工。從答辯人提供的照片可知,復墾工程沒有按照設計施工。如斗溝入塘涵洞與設計不符、泵站沒有建設、復墾后的土地高低不一等。(2)復墾的土質不適合耕種,許多地方連草都不長。(3)設計成四個漁塘不符合“宜農(nóng)則農(nóng)、宜林則林、宜牧則牧、宜漁則漁、宜建設則建設”的原則,漁塘質量也不合格。復墾前的土地均為耕地,沒有水面,可是汶上縣國土資源局不顧沒有水源的現(xiàn)狀卻設計了四個漁塘,而且沒有漁業(yè)測試,水質是否合格無法證明。綜上所述,上訴人上訴理由不能成立,請求二審法院維持一審判決。
              二審查明事實與一審相一致。
              本院認為,按照《土地復墾規(guī)定》第六條規(guī)定,“各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負責管理監(jiān)督檢查本行政區(qū)域的土地復墾工作”,第十一第一款規(guī)定,“復墾后的土地達到復墾標準并經(jīng)土地管理部門會同有關行業(yè)管理部門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鄙鲜鲆?guī)定賦予了上訴人濟寧市國土資源局對土地復墾行為的監(jiān)督檢查行政管理職權,其作出的驗收批復即依據(jù)該職權就汶上縣南站鎮(zhèn)采煤塌陷地復墾項目是否合格所作出的行政審查確認。雖然驗收過程包含有專業(yè)技術判斷,但該技術判斷是其履行行政管理權的正當手段,并不因此影響驗收行政行為的定性,上訴人稱本案不屬行政受案范圍的理由不能成立。汶上縣南站鎮(zhèn)采煤塌陷地復墾項目竣工后,汶上縣國土資源局在初驗基礎上,申請上訴人濟寧市國土資源局就該復墾項目進行驗收。根據(jù)一是訴訟期間上訴人提供的《山東省省級投資土地開發(fā)整理復墾項目實施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九條的規(guī)定,“項目驗收標準按國土資源部行業(yè)標準《土地開發(fā)整理驗收規(guī)程》的規(guī)定執(zhí)行”,但上訴人并未提供該規(guī)定。并且本宗土地復墾也非省級投資的土地開發(fā)整理項目,即使參照上述規(guī)定,汶上縣國土資源局提供的備查材料及上訴人履行的驗收程序也不完全符合該規(guī)定的相關要求。同時根據(jù)《土地復墾規(guī)定》第十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復墾標準由土地管理部門會同有關行業(yè)管理部門確定”,上訴人在訴訟程序中也未提供土地復墾質量檢驗的國家或行業(yè)技術標準。按照《土地復墾規(guī)定》第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復墾后的土地達到復墾標準,并經(jīng)土地管理部門會同有關行業(yè)管理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上訴人雖組織了個別專家履行現(xiàn)場勘察等職責,但提供的專家名單并不能印證系其按照法律規(guī)定會同有關行業(yè)管理部門共同作出的。一審認定上訴人作出的驗收批復主要證據(jù)不足且違反法定程序正確,二審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上訴人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仲紅玲
          審 判 員    何  芳
          審 判 員    周英杰
           
          二O一O年三月十日
           
          書 記 員    石智浩
          山東省濟寧市市中區(qū)人民法院
          行政判決書
          (2009)濟中區(qū)行初字第48號
              原告暨訴訟代表人房瑞禮,男,1953年4月8日出生,漢族,住汶上縣南站鎮(zhèn)后李尹村391號。
              原告暨訴訟代表人董令新,男,1952年2月23日出生,漢族,住汶上縣南站鎮(zhèn)后李尹村1061號。
              原告暨訴訟代表人房茂福,男,1951年8月10日出生,漢族,住汶上縣南站鎮(zhèn)后李尹村292號。
              以上及131名原告委托代理人章建勒,北京市才良律師事務所律師。
              以上及131名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才亮,北京市才良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暨訴訟代表人董興建,男,1962年6月5日出生,漢族,住汶上縣南站鎮(zhèn)后李尹村1037號。
              委托代理人李金平,北京市才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濟寧市國土資源局
              法寶代表人:劉緒平,局長。
              委托代理人:李勝利,山東公明政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張相忠,男,1968年4月21日出生,漢族,汶上縣國土資源局整理中心主任,住汶上縣圣澤大街東段196號。
              原告房瑞禮、董令新、房茂福、董興建等135人不服被告濟寧市國土資源局作出濟國土資字[208]222號《關于汶上縣南站鎮(zhèn)采煤塌陷地復墾項目的驗收批復》,于2009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受理后,于2009年6月12日向被告送達了起訴副本及應訴通知書。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09年7月2日公開開放審理了本案。原告暨訴訟代表人房瑞禮、董令新、房茂福及委托代理人章建勒、王才亮、原告暨訴訟代表人董興建及委托代理人李金平、被告委托代理人李勝利、張相忠到庭參加訴訟。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3日批準本案審理期限延長至2009年11月4日。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被告濟寧國土資源局于2008年11月8日作出濟國土資字[2008]222號《關于汶上縣南站鎮(zhèn)采煤塌陷地復墾項目的驗收批復》。該《批復》載明,對于汶上縣國土資源局申報雙驗收的汶上縣南站鎮(zhèn)采煤塌陷地復墾項目,“被告于2008年10月16日,組織有關專家進行了實地勘察驗收。驗收組認為,所報項目符合汶上縣縣鄉(xiāng)兩級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土地開發(fā)復墾整理目標,規(guī)劃設計科學合理。驗收后確認汶上縣南站鎮(zhèn)采煤塌陷地復墾恢復耕地71.96公頃,以上耕地能夠滿足農(nóng)作物生長的基本要求,驗收合格?!北桓嬗?009年6月19日向本院提供了作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jù):1、2008年9月20日汶上縣國土資源局汶國土資字[2008]52號《關于申請對汶上縣南站鎮(zhèn)采煤塌陷地復墾項目進行驗收的請示》,證明汶上縣國土資源局對復墾項目申請進行;2、2008年9月23日土地開發(fā)整理項目竣工收表及有關材料,證明按照程序對于土地開發(fā)整理項目的類型、面積、經(jīng)費支出情況及效益、土地開發(fā)前后利用結構京華來進行驗收的情況;3、2006年11月8日山東省汶上縣唐陽塌陷區(qū)復墾項目群眾意見,證明項目復墾得到程寺村、石村、西李尹村、后李尹村群眾的同意;4、項目動員大會簽到名單,證明項目得到群眾的擁護及執(zhí)行;5、2008年7月土地復墾項目監(jiān)理過程及監(jiān)理總結報告(兩個標段),證明復墾項目符合設計的要求,監(jiān)理對每一個過程進行了監(jiān)督;6、2006年11月汶上縣南站鎮(zhèn)采煤塌陷地復墾項目設計圖冊,證明本案復墾項目實際完工的工程與圖紙設計是相符的;7、2008年10月5日項目的工程造價審核報告,證明土地復墾項目在工程施工中費用合理;8、2007年11月1日《山東省不民政府關于加強全省土地開發(fā)整理工作的意見》(魯政發(fā)[2007]81號),證明復墾整治的基本原則;9、《山東省省級投資土地開發(fā)整理復墾項目實施管理暫行辦法》,證明國家要求土地復墾凈增耕地面積不低于規(guī)劃設計面積的40%及對復墾項目意見書的程序。被告還提交了以下證據(jù)證明原告起訴已超過法定期限;10、2008年10月29日被告濟國土信轉字[2008]第217號國土資源信訪事項轉送書;11、2008年12月30日汶國土資信處字[2008]第2號國土資源信訪事項處理意見書;12、2009年3月9日被告濟國土資信查字[2009]第1號國土資源信訪事項復查意見書;
              原告房瑞禮、董令新、房茂福、董興建等135人訴稱,原告均系南站鎮(zhèn)后李尹村村民。包括原告所承包耕種的后李尹村在內(nèi)的耕地大約于2002年前后因唐陽煤礦采煤而塌陷,導致無法耕種。2008年由汶上縣國土資源局等單位對該塌陷地組織復墾。2008年11月8日被告作出了濟國土資字[2008]222號《關于汶上縣南站鎮(zhèn)采煤塌陷地復墾項目的驗收批復》。實際上復墾后的土地善比復墾前更為糟糕,主要表現(xiàn)為原告等耕種的良田被挖成了毫無用處的4個大水坑,大片土地被剝掉了耕作層而無法耕種。對此,原告等不斷向有關部門反映以便得到糾正,5的上述批復成了有關部門拒絕承擔責任的依據(jù)。為維護法律尊嚴和自己的合法要得,原告請求依法撤銷被告作出的濟國土資字[2008]222號《關于汶上縣南站鎮(zhèn)采煤塌陷地復墾項目的驗收批復》。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證據(jù):1、原告身份證及戶口本復印件;2、后李尹村五組、六一組、六二組的《南站鎮(zhèn)農(nóng)村土地承包情況調查表》;3、濟國土資字[2008]222號《關于汶上縣南站鎮(zhèn)采煤塌陷地復墾項目的驗收批復》、汶上縣國土資源局對房茂福的汶國土資信處字[2008]第2號國土資源信訪事項處理意見書、汶國土資信處字[2009]第1號國土資源信訪事項處理意見書、被告作出的濟國土資信查字[2009]第3 號國土資源信訪事項復查意見書、濟國土資信查字[2009]第1號國土資源信訪事項復查意見書;1-3號證據(jù)證明被告作出濟國土資字[2008]222號《關于汶上縣南站鎮(zhèn)采煤塌陷地復墾項目的驗收批復》的被訴具體行政行為,與原告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4、2009年4月26日復墾現(xiàn)狀照片7張,證明現(xiàn)場善及復墾標準不一致。
              被告濟寧國土資源局辨稱,一、本案不屬于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受案范圍。被告作出的濟國土資字[2008]222號《關于汶上縣南站鎮(zhèn)采煤球塌陷地復墾項目的驗收批復》,是依照國家有關技術標準,為汶上縣南站鎮(zhèn)采煤球塌陷地復墾項目是否合格作出的技術性判斷,不是具體行政行為。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guī)定,農(nóng)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農(nóng)民集體所有,由村集體經(jīng)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統(tǒng)一經(jīng)營、管理,因此原告不具備本案訴訟主體資格。三、自被告作出上述批復以來,房茂福、房瑞禮、董興德等人就通過信訪部門不斷反映汶上縣南站鎮(zhèn)塌陷地復墾項目。2008年12月30日,汶上縣國土資源局對該信訪事項作出了汶國土資信處字[2008]2號處理意見,在該處理意見中已明確告知信訪人該復墾項目已由被告作出上述批復。信訪人對該處理意見不服,向被告提出復查。2009年3月9日,被告作出濟國土資信查字[2009]1號復查意見書,并于次日向信訪人送達。因此,房茂福、房瑞禮、董興德等人在2008年12月30日就已經(jīng)明確了濟國土資字[2008]222號《關于汶上縣南站鎮(zhèn)采煤塌陷地復墾項目的驗收批復》,原告起訴已超過法定時效。四、汶上縣南站鎮(zhèn)采煤塌陷地復墾項目的治理完全符合國家技術標準,并完全符合《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全省土地開發(fā)整理工作的意見》(魯政發(fā)[2007]81號)中“因地制宜”、“綜合利用”的原則,宜農(nóng)則農(nóng)、宜漁則漁、宜林則林、宜建則建。整個復墾項目共涉及塌陷地1314.8546畝,其中涉及到后李尹村385.075畝,形成水面212.682畝,恢復耕地率83.82%,遠遠超過了《山東省省級投資土地開發(fā)整理復墾項目實施管理暫行辦法》中規(guī)定的標準。經(jīng)復墾治理后,田地平整、橋梁、電力、排灌系統(tǒng)設施完善,做到了旱能澆、澇能排。2008年9月20日,汶上縣國土資源局申請對該復墾項目進行驗收,并提交了有關材料。2008年10月16日,濟寧國土資源局組織有關專家對該項目進行了驗收,專家吸取了汶上縣國土資源局、施工單位及監(jiān)理單位的匯報,查驗了施工資料,對工程進行了實地驗收,驗收組一致同意通過驗收。2008年11月8日,被告作出濟國土資字[2008]222號《關于汶上縣南站鎮(zhèn)采煤塌陷地復墾項目的驗收批復》。綜上,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經(jīng)庭審質證,本院對以下證據(jù)作如下確認:被告提交的1號證據(jù),原告對其真實性沒有異議,能夠證明對汶上縣南站鎮(zhèn)采煤塌陷復墾項目,汶上縣國土資源局向被告提出驗收申請的事實,可以作為有效證據(jù)予以確認;2號證據(jù),原告對其性沒有異議,能夠證明被告對上述采煤塌陷地復墾項目進行驗收的事實,可以作為有效證據(jù)予以確認;3-7號證據(jù),其內(nèi)容能夠證明汶上縣國土資源局實施汶上縣南站鎮(zhèn)采煤塌陷地復墾項目建設的相關事實,可以作為有關證據(jù)予以確認;8-9號證據(jù),作為規(guī)范性文件,其內(nèi)容本身不能證明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本院不予確認;10-12號證據(jù),因沒有其他證據(jù)證明被告在作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時,其已告知原告訴權或者起訴期限,該3份證據(jù)不能證明原告起訴已超過法定期限,本院不予采納。原告提交的1-3號證據(jù),其內(nèi)容能夠證明原告與被告作出的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可以作為有效證據(jù)予以確認;4號證據(jù),沒有其他證據(jù)相印證,不能證明原告主張,本院不予采納。
              經(jīng)審理查明,汶上縣南站鎮(zhèn)采煤塌陷地復墾項目位于汶上縣南站鎮(zhèn)東部,北部唐陽煤礦,南至石村與后李尹村公路,西至唐陽煤礦運煤路,東至西李尹村與后李尹村的南北街,共涉及采煤塌陷地1314.8546畝。項目區(qū)的土地分屬汶上縣南站鎮(zhèn)程寺村、石村、西李尹村、后李尹村所有,其中涉及后李尹村土地385.075畝。該土地復墾項目由汶上縣國土資源局承擔,于2007年10月26日開工建設,于2008年5月20日竣工。在對該項目進行自查后,汶上縣國土資源局于2008年9月20日向被告濟寧市國土資源局提出《關于申請對汶上縣南站鎮(zhèn)采煤塌陷地復墾項目進行驗收的請示》(汶國土資呈[2008]52號)。2008年10月16日,被告濟寧市國土資源局對該項目進行了驗收,并于2008年11月8日作出濟國土資字[2008]222號《關于汶上縣南站鎮(zhèn)采煤塌陷地復墾的驗收批復》。原告房瑞禮、董令新、房茂福、董興建等135人均系汶上縣南站鎮(zhèn)后李尹村村民,其對被告作出的上述批復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本院認為,按照國務院《土地復墾規(guī)定》第六條第一款“各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負責管理、檢查本行政區(qū)域的土地復墾工作”、第十一條第一款“復墾后的土地達到復墾標準,并經(jīng)土地管理部門會同有關行業(yè)管理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山東省土地復墾管理辦法》第十九條“復墾的土地必須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原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不得拒絕接收”的規(guī)定,被告濟寧市國土資源局具有對汶上縣采煤塌陷地復墾項目進行驗收的法定職權。被告作出濟國土資字[2008]222號《關于汶上縣南站鎮(zhèn)采煤塌陷地復墾項目的驗收批復》,其內(nèi)容系對該項目恢復耕地面積以及此耕地能夠滿足農(nóng)作物生長等法律事實、狀態(tài)進行的行政確認。原告對該行政行為不服,向本院提起訴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有國家行政職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不服,依法提起訴訟的,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的規(guī)定。本案經(jīng)過庭審查證,根據(jù)原、被告的陳述及提交的證據(jù),能夠證明被告作出以上被訴具體行政行為,能夠影響原告關于農(nóng)村土地承包等方面的權益,與原告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因此,原告向本院提起訴訟,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與具體行政行為有法律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該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的規(guī)定?!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者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該知道訴權或者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該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nèi)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二年”的規(guī)定,原告起訴并未超過起訴期限。本案中對于復墾后的土地,被告作出上述批復,不符合《土地復墾規(guī)定》第十一條第一款“復墾后的土地達到復墾標準,并經(jīng)土地管理部門會同有關行業(yè)管理部門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的規(guī)定。因此,被告作出濟國土資字[2008]222號《關于汶上縣南站鎮(zhèn)采煤塌陷地復墾項目的驗收批復》,主要證據(jù)不足且違反法定程序。原告要求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1目、第3目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撤銷濟寧國土資源局于2008年11月8日作出的濟國土資字[2008]222號《關于汶上縣南站鎮(zhèn)采煤塌陷地復墾項目的驗收批復》。
              案件受理費五十元由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王偉云
          審  判  員    李春華
          代理審判員    仙  峰
           
          二OO九年十一月二日
           
          書  記  員     寇玲玲
           
          附錄:其余131名原告名單及其基本身份情況。

           

          相關閱讀

          最新評論

          QQ|本地廣告聯(lián)系: QQ:905790666 TEL:13176190456|Archiver|手機版|小黑屋|汶上信息港 ( 魯ICP備19052200號-1 )

          GMT+8, 2025-5-7 12:21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5 Discuz! Team.

          返回頂部